中国商标申请不应只问“应该选第几类”。更合适的起点是:该商标将在中国标识哪些商品和服务,哪些相邻业务会形成现实的冲突或维权风险? 尼斯类别只是第一层。中国还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具体项目划入更细的类似群,并通过注释说明特殊关系和交叉检索情形。

2026 年提交的申请,应使用申请日生效的分类版本。截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WIPO 的 NCL(13-2026) 已经生效;2027 版本虽已提前公布,但不能作为 2026 年 9 月申请的现行版本。项目清单应使用准确、可接受的名称,并与申请人当前及可信的近期业务相匹配,不能直接复制美国申请中的表述,也不应只罗列类别标题。

直接答案:先画业务地图,再选类别

一份可操作的中国商标申请范围图应包含四层:

  1. 商标形式。 分别列明英文文字、中文名称、Logo 及其他拟使用版本。

  2. 商业活动。 列出企业已经或计划以该商标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 分类结构。 将每项活动对应到申请日生效的尼斯类别、中国可接受项目名称、相关类似群及适用注释或交叉检索关系。

  4. 风险优先级。 区分上市必需范围、可信的近期延伸范围,以及仍需检索或商业依据的范围。

这项工作应与中国商标检索协调。若检索覆盖的是一组类似群,而申请最终改为另一组类似群,检索报告和申请清单就可能在回答两个不同的问题。

为什么尼斯类别号不是完整的保护地图

中国采用尼斯分类的 45 类结构:第 1—34 类为商品,第 35—45 类为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分类指引说明,中国还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把项目进一步划分类似群。《区分表》是商标审查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商标案件时的参考。

类似群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同一个类别中可能包含商业属性不同的多个组。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大多数情况下,同一类似群内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不同类似群之间原则上不构成类似,但存在例外。有些类似群会再分为不同部分;注释还可能指出跨群或跨历史版本的交叉检索关系。

《区分表》是参考,不能替代个案法律分析。对于表中未涵盖的项目,商品类似关系可能综合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等因素判断;服务则可能考虑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和场所等因素。因此,申请方案既要看分类结构,也要看真实业务事实。

从商品和服务业务清单开始

在转换为分类术语前,先用业务语言列一份清单。针对每个商标版本,记录:

  • 目前销售的产品,包括部件、配件、补充装和替换件;

  • 已有书面计划的近期上市产品;

  • 软件、可下载产品、托管平台和相关技术服务;

  • 以该商标提供的安装、维修、维护、培训、咨询或支持;

  • 向他人提供的分销、线上市场、广告、特许经营支持或商业管理服务;

  • 会影响商标在中国出现方式的制造、许可和供应链活动;

  • 客户接触商标的渠道,包括包装、网站、App、门店和电商平台。

不要因为商业团队把两项活动称为“同一个产品”,就假设它们必然属于同一类别。可下载软件、软件即服务、硬件、零售活动和技术咨询可能产生不同的分类问题。反过来,一条实体产品线也可能需要同一类别内的多个具体项目,甚至涉及多个类别。

这份清单也有助于预算决策:哪些范围必须在上市前申请,哪些属于有依据的近期延伸,哪些应等业务方案和检索结果更明确后再决定。

使用可接受项目名称和申请日版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报指南要求申请人优先考虑《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并可使用商标主管部门公布的表外可接受名称。其他表述也可以申报,但必须符合当时生效的分类原则,并足以准确区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类别项目。

申请时不能只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似群号或类似群名称。含糊或过于宽泛的表述可能触发说明或修正,也未必形成预期的注册范围。外国企业通常需要把英文业务清单转换为适合中国申请的中文项目名称,再回查是否仍与原业务清单一致。

提交日期会影响适用版本。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要求使用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不得使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项目名称。WIPO 确认 NCL(13-2026) 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NCL(13-2027) 已提前发布,不代表其项目已适用于 2026 年 9 月提交的申请。

第 35 类不是销售和商业活动的通用兜底类

第 35 类经常导致不必要的扩大申请或错误安全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发布的第 35 类指引说明,该类主要涵盖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其核心特点之一,是相关服务通常是为他人提供

官方指引给出了多项明确边界:

  • 普通商品生产企业仅制造和销售自有商品时,一般不因宣传或管理自身业务而需要第 35 类广告或商业管理服务;

  • “为他人推销”不包括单纯销售自己的商品,也不包括通过转售商品赚取差价;

  •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是运营撮合买卖双方的平台,不是仅在第三方平台开店;

  • 进出口代理是替他人办理相关业务,不包括企业自行办理自有产品的进出口;

  • 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具有专门的项目边界。

这并不表示产品企业永远不需要第 35 类。如果企业确实向他人提供广告、线上市场、商业管理、特许经营辅助或推销服务,相关项目可能具有意义。关键是识别真实提供的服务,而不是用第 35 类替代产品本身所属的商品类别。

让检索范围与申请范围使用同一张地图

有效的检索和申请应采用同一套商品服务范围。依赖检索结论前,建议确认:

  • 检索是否覆盖拟申请的准确类似群;

  • 是否核对交叉检索注释和相邻业务;

  • 英文商标、中文名称、拼音、翻译、Logo 和重要变体是否需要分别检索;

  • 是否考虑在先申请、注册以及已知的经销商、制造商或合作关系;

  • 后续修改的项目清单是否加入了从未检索过的范围。

相同文字检索比近似性评估窄得多。站内文章《中国商标检索:没有完全相同商标为什么仍不能直接申请》说明,即使没有完全相同结果,读音、含义、外观和相关商品服务仍可能影响风险。

检索也可能改变申请结构。某个非核心类似群出现冲突时,可以考虑缩小、分批或调整该部分,而不必放弃无关范围;核心类似群出现冲突时,则可能需要更早作出品牌决策。

区分核心范围、近期范围与缺少依据的扩张

可将拟申请项目分成三档:

  1. 核心范围: 已在经营,或确定上市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

  2. 可信近期范围: 企业有书面计划并合理预期以该商标提供的延伸业务。

  3. 待决范围: 仅因竞争对手申请、外国注册中出现,或有人建议“整类覆盖”而加入的项目。

第三档应经过明确决策,而不是自动加入。现行商标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全面修订后的商标法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第十九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申请不予注册。该条在 2026 年 9 月 21 日尚未生效,但进一步说明申请范围应有商业依据,不能把注册簿当作无限库存。

遗漏也有后果。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以及 2027 年生效法律第二十七条均表明,如需在核定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取得权利,应另行申请。新申请有自己的申请日,也要面对届时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

提交指示前做一页申请交接表

授权中国国内申请或中国指定策略前,可准备一页交接表,包含:

  • 申请人准确名称、法律形式、地址和权属结构;

  • 每个拟评估的商标版本,并标注文字、中文、Logo 或组合形式;

  • 用业务语言编制的商品和服务清单;

  • 建议类别、可接受项目名称和类似群;

  • 标记为核心、近期或待决的项目;

  • 上市、制造、许可和平台时间;

  • 首次外国申请及可能的优先权期限;

  • 检索日期、数据库、商标变体、类别和类似群范围;

  • 已知经销商、制造商、前合作方或潜在冲突权利人;

  • 有权批准范围和预算的负责人。

这张表能让申请指示可复核,也方便美国企业或协调律所解释每个项目的纳入理由,并指出仍需中国本地意见的表述或类似关系问题。更完整的申请流程可参阅《2026 年中国商标申请:美国公司在申请前应作出的七项决定》

常见问题

一个尼斯类别能保护该类中的所有项目吗?

不能。类别是行政分类,并不自动授予对该类全部项目的保护。核定项目、类似群和适用注释都很重要。同一类别内可以包含不构成类似的项目。

只填写类别标题可以吗?

不应把类别标题当作具体项目清单。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申报具体商品或服务,并优先使用标准名称或其他可接受名称。最终中文表述还应按申请日生效版本核对。

销售产品的企业都需要第 35 类吗?

不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说明,企业仅制造或销售自有商品,一般不因此需要第 35 类。只有实际向他人提供广告、线上市场、商业管理或推销等服务时,相关项目才可能适用。

可以直接复制美国申请中的商品服务表述吗?

可以作为业务输入,但不应未经审查直接复制。中国申请必须使用可接受表述,并对应中国类似群结构;实际业务和可能的优先权主张也要分别核对。

提交后可以增加商品或服务吗?

超出核定范围的保护通常需要另行申请。修正不能用于实质扩大原申请范围,因此应在提交前完成业务清单与范围审核。

项目越多,维权范围就一定越大吗?

不一定。注册、类似关系、使用、有效性和维权是不同问题。长清单不能保证获准注册或成功对抗第三方,缺少依据的范围还可能增加成本和维护负担。

准备范围明确的中国商标注册指示

初步范围审核可提供拟申请人、商标版本、当前及计划商品服务、中国业务渠道、已知冲突、预算范围和目标申请日期。在检索范围和权属明确后,我们的中国商标注册服务可协调项目清单、申请路径和下一步。

本文官方法律与分类来源核验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理解指引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第 35 类服务商标指引WIPO 尼斯分类页面现行商标法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商标法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申请的法律意见。分类、类似关系、可接受表述、优先权和申请策略取决于商标、申请人、申请日期及实际商品服务。任何检索或申请方案都不能保证注册、异议或维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