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85号令)已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新提交的请求适用修订后的规则,此前提交的请求仍适用2017年办法。新办法规定了适用的申请和案件类型、推荐与提交要求以及程序期限。优先审查须经批准,并不保证专利授权。美国申请人在提出请求前,应评估适用资格、正确的办理渠道,以及能否满足缩短后的答复期限。
2026年9月1日的变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7月30日发布了第85号令,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废止了2017年专利优先审查规则,并将框架重组为六章,涵盖总则、适用条件、请求程序、审查与审理程序、监督以及附则。
2026年8月26日发布的单独实施通知明确了过渡安排。2026年9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请求将按照第85号令处理。此前已提交的请求继续适用2017年的旧办法。这一过渡规则很重要,因为在生效日前不久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不能自动依赖新的资格或处理规则。
第85号令适用于2026年9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请求
2026年9月1日前提交的请求仍适用2017年办法
2017年办法同时废止
新制度使用修订后的优先审查请求书
谁有资格申请优先审查
新办法收紧了资格条件并重新聚焦。对于专利申请和复审案件,请求人必须证明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和转化或应用前景,并至少满足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第一项情形涉及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发明。第二项涵盖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特别鼓励的产业。第三项适用于申请人已经商业化或准备商业化该发明,或有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该发明。第四项涵盖同一主题的中国申请,其中申请人首先在中国提交,随后在另一国家或地区请求实质审查——这一途径可能与美国公司在中国首先申请后提交相应的美国或PCT申请相关。第五项是其他对国家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情形的兜底类别。
对于无效案件,在专利涉及地方知识产权局或法院的侵权纠纷,或某些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或调解程序(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或开放许可纠纷)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新兴或未来产业及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鼓励的产业
已商业化或准备商业化的发明,或有第三方使用的证据
中国优先申请后同一主题在海外进行实质审查
其他对国家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情形
审查和无效的程序期限
第15条规定的程序期限自准予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之日起计算,疑难复杂情形除外。发明专利申请应在45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第4条将这一渠道限定于实质审查阶段且尚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这些是程序期限,不是专利一定获准授权的承诺。
第15条还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应在两个月内结案,复审案件应在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件应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件应在四个月内结案。疑难复杂情形适用例外。申请人还须为第16条规定的较短答复期限做好准备。
发明申请:自准予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之日起45日内作出首次处理
发明申请:自准予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外观设计无效:自准予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之日起四个月内结案
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效:自准予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之日起五个月内结案,疑难复杂情形除外
提交机制和在线渠道
实施通知指示,自2026年9月1日起,复审或无效案件中的当事人提出的优先审查请求必须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模块在线提交。此前的复审无效模块将不再受理这些优先审查请求。
2026年9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请求必须使用修订后的优先审查请求书。CNIPA表示,表格更新不涉及客户端或电子申请数据标准的变化,这对使用中国代理或CNIPA电子申请渠道的美国申请人来说是一个实际要点。
复审/无效优先审查请求通过专利事务模块提交
旧的复审无效模块不再处理优先审查请求
自2026年9月1日起必须使用修订后的请求书
旧表格停止使用
表格更新不涉及客户端或数据标准的变化
美国申请人的实用清单
美国公司应首先确认适用程序和资格依据。对于专利申请及复审请求,第5条要求具有重要创新价值和转化运用前景,并符合所列情形之一。推荐要求属于另一个程序问题,不能替代实质适用条件。
其次,核对第11条的推荐与提交要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一般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但符合先在中国申请、随后在外国进行实质审查的特定途径除外。当事人提出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优先审查请求需要推荐,并使用实施通知指定的在线渠道。
第三,记录实质性触发条件。如果依赖平行外国实质审查,保留显示中国优先申请和随后海外实质审查请求的提交记录。如果依赖商业化,准备客观证据证明实施或准备情况。
确认新办法下至少满足一项资格类别
确认你的案件类型是否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推荐
复审/无效请求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模块
使用修订后的请求书并弃用旧模板
如依赖该途径,保留中国优先申请和后续外国实质审查的证据
如依赖该途径,记录商业化或实施证据
确认文件是否在2026年9月1日之前提交,因此仍适用旧办法
本指南的局限性
本指南概述第85号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订说明及实施通知。办法全文还涉及一般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优先审查程序的终止,以及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后果。具体申请须结合全部适用条件核查,不能只看本文列出的产业类别。
第12条规定,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额外收取优先审查费用。这不表示专业准备、翻译或代理工作免费。服务费用和后续工作应另行书面明确范围。程序期限并不等于批准率,亦不保证授权或案件结果。
检查第8条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情形,以及第17条、第18条的终止事由。
使用实施通知所链接的现行表格和适用的系统操作说明。
区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费用与专业服务费、翻译费。
确认请求提交日期,因为过渡规则决定适用哪一版办法。
美国公司的后续步骤
对于已进入中国实质审查阶段且尚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司应请中国专业人员评估适用资格和推荐要求。请求已经提出的,须先确认是否在2026年9月1日之前提交,再判断是否适用修订后的规则。
对于已在进行的复审或无效事宜,请核实请求将在专利事务模块中提交,并使用修订后的表格。律师还应确认靠近生效日提交的请求是否存在任何过渡性问题。
根据第85号令审查未决中国申请的资格
与律师确认地方知识产权局推荐要求
为商业化或平行实质审查途径准备证据
更新内部表格库为修订后的请求书
确认复审和无效事宜的提交渠道
在2026年9月1日后关注CNIPA实践更新
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9月7日。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针对具体申请或争议提供法律意见。
权威来源
CNIPA Order No. 85: Measures for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of Patents (2026)
CNIPA Explana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Patent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Measures
CNIPA Implementation Notice on the Patent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Measur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