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面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通常称为“撤三”),应先核对通知、举证所涉期间,以及真实商业使用的记录。一份注册证,或一句“品牌一直在经营”的声明,本身并不能说明商标在何时、何地、由谁、用于哪些商品或服务。应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将已有记录整理成清晰、可核验的事实说明。
本文讨论的是如何为已经注册的商标应对撤销申请。对新近公告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适用另一套程序;请参阅我们的中国商标异议准备指南。
什么情况下可能被申请撤三?
根据中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撤销。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包括在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及展览中使用商标。
撤销申请是一项需要回应的主张,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已经失效。应将撤销申请、官方通知、附件及送达记录一并保存,便于代理人核实案件及所需答辩事项。
哪些日期最重要?
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期间。使用证据应针对从撤销申请日起向前推算的指定三年期间,而不是自行选取的最近三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使用证据官方说明明确了这一向前推算的期间。应以通知核对准确的起止日期。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请代理人核实送达情况并计算实际期限。不要等经销商交齐全部档案后,才开始安排答辩。
国知局还明确说明,初次撤销程序没有法定的自动三个月补充证据期。不要将这一说明与另行进行的复审案件程序混淆,也不要把答辩方案建立在迟交材料会获酌情接纳的假设上。
使用证据应回答的五个问题
国知局的使用证据说明提出了五项关键联系:
使用了哪个商标标识?将证据与注册商标对应,并标明任何差异,供进一步评估。
涉及哪些指定商品或服务?将记录与本案被申请撤销的范围对应;仅有类别编号,不能证明在该类别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谁使用了商标?确认注册人、被许可人或其他相关使用人;如主张存在许可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明。
使用发生在何时?显示相关三年期间内的使用日期。
使用发生在何地?证明在中国《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不要假定仅在美国的销售就能回答这一问题。
这些联系应能从证据及其说明中清楚看出,不应依赖审查员自行猜测内部产品代码或未作解释的公司名称代表什么。
建立相互关联的记录,而不只是堆积截图
以下是准备材料的示例,并非客户案例:一张注明日期的发票列有产品代码,却没有显示商标;一份包装记录显示了商标标识,却缺少可靠日期。相互对应的订单与交付记录,可能有助于将产品、客户和交易日期联系起来。代理人应整体评估这些记录、真实性及尚存的缺口。这只是材料整理方法,不保证任何一种文件组合都足够。
对于有用的每笔交易或每项活动,可建立证据索引,记录:
文件编号,以及该文件实际证明内容的简短说明。
原件存放位置、文件保管人,以及可取得的来源记录。
相关日期及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与其他文件的对应关系,包括对产品代码或公司关系的说明。
任何需要审查的关联缺口、翻译需求或真实性问题。
保存原始文件及其上下文。在可以取得的情况下,保留网站地址、截取日期和底层平台记录。制作工作副本时,也应保留未经改动的原件。一张当前截图本身并不能证明过去的使用。
海外品牌持有人的常见问题
经销商的使用能否计入?
第六十六条规定,使用证据包括注册人本人以及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应收集相关授权及记录,将使用人与商标和商业活动联系起来。仅有许可合同,并不能证明实际使用已经发生。
一份网上订单是否足够?
订单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其证明价值取决于实际证明了什么,以及如何与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人、日期及地域相互关联。不要将订单截图视为当然充分的证据。应找出缺失的联系,并保存可以取得的底层记录。
如果商标确实没有使用,怎么办?
应尽快向代理人说明。第六十七条将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事由列为可能成立的正当理由。具体情况能否符合条件,需要评估及证据支持。不要为了填补缺口而虚构使用或倒签记录。
准备聚焦于案件的首次咨询
首次沟通时,可提供公开注册号、本案被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相关日期、一般性的中国业务需求、预算及预期时间安排。先说明现有证据的类别。在发送非公开案卷、交易记录或敏感经营信息前,先安排保密措施和安全传输渠道。
我们的中国商标组合管理页面介绍了更广泛的维护服务范围。撤销申请及证据工作需要单独评估服务范围;续展服务价格不是撤三答辩报价。可通过联系页面提出上述评估需求,办理结果不作保证。
官方来源核验日期为2026年10月21日,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上文链接的两份国知局说明。本文仅提供一般性的准备信息。具体程序适用的法律、期限及证据是否充分,均需结合个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