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中国商标行政投诉前,应将注册权利、涉嫌侵权的销售者、交易记录与商品实物相互连接。 网页截图或品牌权利人的说明可能有用,但都不能自动证明侵权成立。关键是这些记录能否相互核查,包括其来源,以及购买样品与被投诉链接之间的关系。

对于全球品牌及其顾问,准备投诉还需要分清:投诉人提交的材料,与调查机关依法行使的取证职权,是不同事项。

先确认权利、当事人与行政处理路径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六十条,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处罚并非向品牌权利人支付的赔偿;赔偿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或民事诉讼处理。

应核对注册状态、受保护的商标及核定商品、投诉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代他人行事所依据的授权。根据已有证据尽可能准确地识别涉嫌侵权的经营主体。不能未经核实,就把店铺名称、收款人和发货人当作同一法律主体。

第六十二条赋予主管机关调查、检查以及符合条件时查封、扣押等职权。这些并非私人投诉人的权力,也不保证某次投诉一定引发现场检查。应确认当地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相关职能可能由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或综合执法等部门承担。

让购买样品与交易过程保持对应

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执法部门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第六条要求,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时,对交易、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行政办案,并不意味着每位私人投诉人在提交投诉前,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有官方程序。

作为准备建议,应将订单、支付记录、物流信息、包装与商品一并保留,记录由谁接收、经手样品。如果商品曾被开封、测试、重新包装或转交,应说明经过并保留记录。委托进一步购买前,应先确认拟采取的购买方式及经手记录如何准备。

一件样品不能自动证明全部商品的来源、所有销量或完整供应链。

保存网络商品信息的来源与上下文

第八至十条涉及电子信息、提取笔录,以及办案人员在规定情形下使用截图、录屏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第二条同时明确,电子数据取证专项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截图是一种可以采用的记录方法,并不保证证据已经充分。

对于能够合法访问的材料,应保留链接地址、店铺及商品标识、采集日期和时间、相关页面,以及进入这些页面的路径。在能够取得时保留源文件,并区分原始记录与添加说明的工作副本。说明信息是否公开可见、是否需要登录,以及不同采集时点之间有无变化。

应把链接、订单和样品连接起来,避免各自成为互不关联的资料。没有其他支持证据时,不应把页面显示的销量计数直接表述为已核实的成交量。完整性校验可以帮助追踪文件变化,但不能独立确认销售者身份或商标侵权成立。

为辨认意见及域外文书补齐依据

第五条和第二十条规范权利人辨认意见,包括出具者的资格、辨认方法、依据与结果。应核对谁有资格出具意见,以及意见实际辨认的是哪项商品或服务。认为样品并非品牌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应有可说明的依据。

当事人对侵权事实提出异议时,机关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权利人的辨认意见认定侵权。反过来,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即使没有该辨认意见,也可以作出认定。不要把品牌方的一封说明函当作最终侵权决定。

对于域外材料,第十五条涉及来源说明、适用的国际条约证明手续及中文译本。应逐项确认主体文件、授权与证据的要求,不能假定所有外国文书适用同一种认证,也不能认为一套英文材料已经可以直接提交。

提交前整理五组相互印证的材料

以下是实务准备建议,并非全国统一、穷尽的法定材料清单,也不保证投诉会被受理:

  • 权利与授权: 当前注册信息、相关变更或许可、投诉人身份,以及据以行动的授权。

  • 对象与行为: 已知经营主体资料、地点、店铺标识,以及被投诉商标使用行为的清晰说明;不确定的主体联系应明确标为待核实。

  • 购买与实物: 订单、支付、物流、包装及经手记录,用于解释所保留样品如何取得。

  • 电子记录: 能够取得的原始采集文件、地址、日期、访问背景,以及收集和存储过程的简要说明。

  • 事实说明与请求: 用索引和简明叙述将每项材料与涉嫌行为对应,列明辨认意见及出具者,并说明请求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时,多种类型、相互印证的证据一般优于孤立证据。增加文件数量的价值,取决于能否解释其关联性和相互联系。

发送保密材料前先确认下一步

咨询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时,可先提供非保密信息:各方主体名称、已知的中国注册号、公开商品链接、涉嫌行为、期望结果、预算与预计办理时间。律所或代理机构协调客户事项,可使用中国业务渠道协作服务。分享私人账户记录、客户数据或保密案件文件前,应先完成冲突检查、保密安排,并确定安全传输方式。

应确认当地提交要求,以及证据是否有紧急灭失风险。提交投诉不保证调查、查封扣押、认定侵权或获得赔偿。相关民事诉讼也可能影响行政处理,因此制定请求方案时应说明已有程序。

官方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11月5日。本文依据现行已施行法律。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其后提交的事项需重新核对适用法律与过渡规则。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是针对具体投诉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