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早使用某个品牌,可能支持对中国商标侵权主张的抗辩,但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继续扩张。 符合条件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时间、市场影响、当事人和被诉行为都需要核查。对于面临他人注册商标的美国企业,实用的起点是有记录支持的中国使用历史,而不只是“我们先用过”这一说法。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保护什么?
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59条第3款涉及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符合条件、限于原使用范围的继续使用,该款限制注册人禁止使用的权利。注册人可以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国知局2021年批复为行政适用列出了五项要求:
在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
使用时间先于注册人的使用。
在注册申请前,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继续使用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范围。
注册人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时,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
这是一项针对有关主张的抗辩,并不赋予全国范围的独占权。抗辩本身不会使对方注册无效,也不能替代对注册挑战途径的单独评估。
同时核查双方时间线与善意
不要只比较自己的首次销售日期与注册证签发日期。应查明注册申请日,并调查注册人和自己各自的实际使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刊载的法答网精选答问问题2解释,被告的使用原则上应早于注册人的使用。即使早于申请日,但晚于注册人的实际使用,且被告明知或应知该使用,一般也不宜认定抗辩成立。因此,善意与时间先后同样重要。
国知局批复针对行政适用,司法答疑解释民事审判中的判断。案件评估应保留这些区别,不能把任何一个较早日期当成自动成立的答案。
证明在相关中国市场已有的影响
旧标志设计文件可以表明设计已经存在,但单凭该文件,不能证明消费者如何接触该商标,或在相关申请日前已有何种影响。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33条涉及国内在先使用、为一定范围相关公众知晓的未注册商标,并要求综合考虑持续使用时间、销量、营业额及广告宣传等因素。这属于行政执法标准,不能代替法院对案件的判断。
较早的美国销售或美国注册,单独并不能证明这些中国市场事实。应寻找证据,将标识、商品或服务与必要时间点的中国相关公众联系起来。后来的宣传应与较早形成市场认知的证据分开整理。
改变业务前,先厘清原使用范围
从商品或服务、地域、使用方式及经营规模等方面,比较历史经营与被诉行为。原有店铺、产品范围或销售渠道,不当然支持新增分支、不同商品或更广的线上经营。
最高法2019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摘要援引(2018)最高法民再43号:在注册人申请或实际使用后,超出原店影响范围开新店或拓展互联网经营方式,超出了原有范围。
该案例摘要提示应认真核查渠道变化,但不能简化为任何线上交易都会使抗辩失效。应记录线上经营是否原已存在、实际触达哪些客户,以及相关日期后发生了什么变化。
2025年司法答疑也讨论了原经营范围之外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形。国知局行政标准另外列出了增加具体商品或服务、改变标识等情况,并对以区别于注册商标为目的的改变作了例外规定。应结合事实评估区别标识要求;无关的标签变化并非普遍适用的补救办法。
用六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整理证据
以下是实际准备清单,并非法定必交材料目录,也不保证特定记录足以证明抗辩。
谁在何时使用? 将有日期的合同或发票与负责该使用的法律主体对应起来。解释名称变更、关联公司及记录缺口,不要假设不同主体的历史可以直接互换。
实际使用哪个标识? 将有日期的包装、店铺照片或广告与对应商标版本配对。保留原件,并区分后来的改版与较早标识。
哪些商品或服务到达客户? 将订单、交付记录与目录或服务说明配对。笼统的发票品名可能需要其他资料说明,才能识别相关业务。
经营实际触达哪里? 将客户所在地或运输记录与店铺地点、销售渠道记录配对。网站可访问,本身并不能解释实际市场覆盖。
申请前已有何种影响? 将销售历史与有日期的广告、独立报道或其他认知证据配对。区分同期材料、后来的总结及缺少支持的说法。
如今有哪些变化? 将现有链接、包装及分支机构资料与历史版本配对。标明商品、地域、渠道和规模变化,并保留要求附加区别标识的记录。
进一步扩张前,先确定应对方案
收到有关主张后,应在开展新业务或认定历史证据能保护所有活动之前,评估被质疑的使用行为及回复期限。中国商标检索可以帮助识别相关注册,但不能据此确定在先使用抗辩成立。
如需讨论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与争议,请提供法律主体名称、商标、已知的中国申请号或注册号、公开产品链接、您的角色、预算及时间安排。分享保密记录前,应先安排保密事项和安全传输方式。初步沟通不构成正式的侵权或权属法律意见。
官方来源核验于2026年11月3日。本文讨论目前施行的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仅供一般参考。具体争议适用的法律与证据仍需个案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