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规供应商购入产品,并不自动解决中国专利侵权争议。 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使用者或销售者,可以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但停止销售和查明实际供应商仍是不同问题。对专利权人而言,销售者的采购记录也可能提供向上游调查的线索。应从具体产品、交易和行为出发,而不是直接接受任何一方对供应链的描述。

合法来源抗辩适用于什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涉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未经许可的制造、售出情况,并且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这里的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强调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取得产品,并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见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20年司法解释修改决定未修改第二十五条。

这项抗辩不决定专利是否有效,也不决定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七十七条也没有为制造、进口行为提供一般性的免责。评估抗辩之前,应先明确每一种被诉行为及其实施主体。

销售者可以继续销售吗?

赔偿免责不等于获准继续销售。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使合法来源成立,权利人请求停止相关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的,原则上仍应获得支持。其中,能够证明已支付产品合理对价的使用者,有一项特定例外,不能将其理解为所有销售者继续交易的许可。参见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原文。

对收到指控的企业,应将销售控制措施与赔偿抗辩分别评估。对专利权人,则应准确界定要求对方采取的行动,不能认为一项赔偿抗辩就回答了全部救济问题。

建立能够识别涉案产品的交易链条

以下是编辑层面的准备建议,并非每案必备的法定材料清单。目的是帮助审查者将受到指控的产品与实际交易对应起来。

  • 识别交易主体。 记录销售者法律主体、店铺经营者、开票主体和其主张的供应商。不同名称之间的差异需要解释,不能因为名称近似就视为同一主体。

  • 识别产品。 对应产品型号、库存代码、批次、照片和包装。仅写“电子配件”等宽泛名称,可能无法说明关键联系。

  • 核对交易记录。 比较采购订单、合同、付款记录、发票、送货单和入库记录。标明数量、日期、品名和价格之间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 连接物流与库存。 说明采购产品如何到达销售者处,以及交付给客户或用于成品的具体库存。

  • 保留供应商沟通。 保存产品确认和说明的完整上下文。事后补充的供应商说明,应与交易当时的记录相互核对。

  • 如实记录缺口。 区分材料缺失与材料矛盾,不重做文件或修改原件以使其表面一致。

例如,如果无法解释大批采购产品与取证样品之间的联系,仅有大批采购发票所能提供的信息就有限。实用的证据目录应写明每份材料回答哪个识别问题,并标注尚未解决的对应关系。原始文件应与工作译文或摘要一并保留。

区分供应商、零部件制造者和店铺

零售商不必然就是制造者。同样,组装成品的企业也可能从另一家公司采购了涉案零部件。可以建立主体关系图,分别说明谁制造、采购、组装和销售相关产品。产品标识是调查线索,不能代替对实际交易的审查。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959号案件中,相互对应的合同、送货记录、入库记录、发票和供应商确认,为零部件来源提供了证据支持。但由于此前已有和解,当事人明知后仍继续销售,合法来源抗辩最终没有成立。该案适用的是此前版本的专利法,仍说明采购证明与无知情过错应分别分析。法院也区分了成品制造者与零部件制造者。

在警告改变现状之前保留证据

作为实务准备,可在联系对方之前,保存合法可取得的产品页面、销售者身份、附日期的购买记录、样品及包装。清楚记录收集内容、时间和来源,并请律师评估拟采用的程序是否需要正式证据保全。

如果已经收到警告,应保存通知及附件、相关产品版本、答复,以及后续销售决策记录。不能假定任何警告都会自动排除合法来源抗辩;警告的内容、支持材料、送达和周边事实均需审查。也不能因为存在发票,就将继续销售视为没有风险。我们的中国专利侵权警告函指南说明了相关取证与诉讼风险。

专利权人还应评估供应商记录是否足以支持进一步的上游调查。查明供应商身份,本身不证明该供应商构成侵权或应承担责任。

准备一次聚焦的中国专利争议评估

初步讨论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与争议时,可提供公开专利号、当事人名称、公开产品链接、您的角色、相关时间要求和预计预算,并说明希望评估答辩、保全证据,还是调查供应链。

提供未公开技术细节或保密案卷之前,应先完成冲突检查,并就保密安排和安全传输方式达成一致。初步沟通不是正式的侵权、有效性或诉讼法律意见。

官方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11月2日。本文提供一般信息;具体争议适用的法律和证据仍需个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