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警告函可以为中国境内的涉嫌侵权问题开启协商,也可能促使收函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发函前,应核实中国专利、保全证据、明确指控范围,并准备应对要求您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的后续来函。警告函本身不能认定侵权,也不能强制收函人停止相关行为。

本指南面向考虑依据已授权中国专利发出警告的境外企业及其法律顾问。官方来源核验日期为2026年10月29日。以下准备步骤属于编辑建议,不是法定警告函模板,也不是针对具体纠纷的法律意见。

核查权利和发函人的行动权限

整理一份简明的权利资料,包括中国专利号、专利类型、当前权利人、授权文本及当前法律状态。核查已登记的转让、相关许可,以及代表权利人采取行动的授权。不要用美国专利号或尚未授权的申请替代拟主张的中国专利。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产品照片看起来相似,并不等于完成了侵权分析。

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时,应与法律顾问讨论能够取得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及其结论。报告是证据,不是侵权判决,也不保证专利有效。我们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指南介绍了这项独立的准备工作。

保全送达后可能发生变化的证据

提醒对方前,应考虑商品页面、样品或交易记录是否可能消失。保存合法取得的原始资料、采集日期、卖家信息、网址、购买记录,以及受检物品与被指控企业之间的联系。将工作批注与原始文件分开保存。

制作对比材料,明确具体产品型号或方法、相关专利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视图、支持各项判断的证据,以及尚不清楚的事实。不要用假设填补技术信息缺口。发函前,应请法律顾问判断是否还需采取其他证据保全措施。

明确指控内容和收函人名单

作为起草建议,函件应说明发函人的身份权限、中国专利、被指控行为、产品或方法、事实依据、所要求的行动及答复联系人。区分已经证实的事实与仍需解释的事项。拟定的答复期限和和解要求应交由法律顾问评估;您在函中设定的期限不会自动成为法定期限。

逐一审查拟收函人,包括客户、经销商和投资人。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日作出、2026年4月8日发布的一份裁定中,发给投资人的宽泛专利侵权指控,成为受影响企业提起确认不侵权纠纷的依据。法院说明,专利或产品指向不明确,不一定妨碍法院结合警告函的影响、诉讼请求及证据确定争议范围。这是一份管辖权裁定,并非最终认定相关产品侵权或不侵权的实体裁判。

实务上的启示是:发函前核对指控是否准确、收函对象是否适当。故意模糊指控,并不能可靠地规避诉讼风险。

理解后续书面催告的触发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一个特定顺序:

  1. 权利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

  2. 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3. 权利人在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在该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4. 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该条规定,在符合相应条件及适用程序要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些期间依据后续书面催告的收到或发出时间起算,并非简单地从原始警告函发出时起算。条文规定的是月,不是30天或60天的简写。这是专利领域的特定规定,本指南不将这些期间套用于商标或版权警告。

指定人员处理回函

发函前,应指定专人接收往来文件、保存送达证据,并及时提醒中国法律顾问。记录书面催告的发出日期、实际收到日期、发函人、受影响产品及要求采取的行动。法律顾问应根据真实记录判断触发条件,并计算适用期间。

不要假定正在进行的商业协商会暂停第十八条所涉程序。协商计划应设置决策节点,决定撤回警告、提起诉讼,或采取经法律评估的其他回应。撤回警告也应审查其范围、收函对象及证据;撤回并不保证所有相关争议都会消失。

围绕商业目标安排顺序

先明确当下目标是保全证据、制止特定行为,还是协商许可。《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协商,以及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的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该条并未将警告函自动设为所有专利行动的必经前置步骤。

私人警告函也不能替代平台投诉、行政程序或向法院申请保全各自的要求。可通过我们的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服务评估适当的行动顺序。境外律所可使用外国律所协作页面安排中国一侧的工作交接。

首次咨询可先提供公开的专利号、用于冲突检查的当事人名称、产品公开链接、期望结果、预计时间和预算。提供敏感文件或未公开技术细节前,应完成冲突检查及保密安排。一般性初步筛查不是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