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不等于已经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企业在中国行使专利权时,应先核实程序实际进行到了哪一步、哪些权利要求或受保护的设计受到影响,以及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是否已裁定中止诉讼。无效请求、有效性决定与侵权认定,回答的是不同问题。

对境外专利权人及其法律顾问而言,实际工作是协调无效程序中的答复与侵权案件中的行动。对方在信件中声称“已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或者提供一张程序尚在进行中的网页截图,都不足以完成这一判断。

区分请求、受理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请求、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当登记和公告。

这些是不同的程序事件。提交请求是在提出挑战;受理意味着请求进入程序,不表示其无效理由已被认定成立。应取得实际文件,确认请求针对的是全部专利权还是其中一部分。

专利权被维持有效,本身也不是对被诉产品构成侵权的认定。有效性与侵权需要分别分析。发送或升级警告函之前,还可参考我们的中国专利侵权警告函核查清单。

以实际通知管理答复

《专利法实施细则》区分了请求、证据、通知、答复与决定等环节。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限届满未答复,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

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不要用“专利权人通常有几周答复”这样的笼统估计替代实际通知。应及时记录送达和收件情况,与中国代理人或律师逐项确认适用期限,并尽早安排必要的翻译。

作为内部准备建议,应将请求书、所附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和己方答复记录集中整理。销售方的留言或网上状态摘要,不能替代这套程序文件。

无效请求会中止侵权诉讼吗?

不能把所有无效请求都理解为会自动停止所有专利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五至第七条,区分专利类型和被告提出请求的时点: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答辩期间内提出请求:原则上应当中止诉讼,但存在规定的例外。例外包括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无效事由、被告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无效请求的证据或理由明显不充分,以及法院认为不应中止的其他情形。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出请求:原则上不应当中止诉讼,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的除外。

  • 发明,或者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维持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请求的,法院可以不中止侵权诉讼。

这些规则不保证案件一定中止或一定继续审理。具体缺陷及其他程序规则,也可能影响判断。

应请律师核对适用条款、相关答辩期间和法院实际作出的裁定。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而言,专利权评价报告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它不是无效宣告决定,也不保证侵权诉讼继续进行。

核对受到影响的范围与实际决定

不能因为有人请求宣告部分专利权无效,就把所有权利要求都说成已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明确涉及全部或部分无效请求。第七十三条允许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在规定的维持有效或部分无效结果中,应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应根据相关权利要求或受保护的设计,以及实际决定,核对可用于维权的范围。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不要仅因专利号没有变化,就继续依赖已经被替代的权利要求版本。对于外观设计,应结合适用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及决定进行审查,不能把权利要求修改的讨论套用为外观设计也存在一套专利权利要求书。

一旦在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已被宣告无效,情况就与无效请求尚未审结时显著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修正文本第二条允许侵权法院裁定驳回基于这些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已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专利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另行规定,对宣告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应将该程序单独登记,并评估其对侵权案件的影响;不能把提起这一诉讼当成所主张权利要求自动恢复。

无效并不意味着所有过去付款都自动返还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同时也规定了追溯力的重要限制。条文涵盖无效宣告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特定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些限制也附有条件:因专利权人的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不返还规定的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或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不要笼统告诉企业“无效后全部款项都必须返还”,也不要声称过去付款绝不可能重新处理。应结合文件、履行情况及法定条件审查。

为两个程序整理一套相互衔接的记录

有用的准备资料,应将专利身份和现行保护文件与两个程序的时间线对应起来。作为实际工作清单,可整理:

  • 中国专利号、专利类型、权利人信息,以及相关公开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属于外观设计的,按适用情况准备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

  •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及决定,并保留收件记录。

  • 侵权案件文件、相关答辩期间,以及中止诉讼或其他法院裁定。

  • 产品比对和已保全的侵权证据,并与无效理由的材料区分整理。

  • 中国争议当前的业务目标、预算和时间安排。

使专利与诉讼团队使用一致的记录,有助于作出有依据的选择;它并不证明专利必然有效、侵权已经成立或一定能获得某种救济。

初次沟通可通过我们的联系页面,提供公开专利号、中国相关问题的简要说明和预计时间。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服务页面介绍服务背景。发送未公开技术信息或私人案件文件前,应先安排冲突检查、保密保护及安全传输渠道。

官方来源核验日期为2026年10月30日。本文使用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2023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以及所引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文本。本文仅提供一般准备信息,不构成对特定专利或争议的法律意见。